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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应谨慎,致人损害需担责
作者:何超  发布时间:2023-05-08 17:23:39 打印 字号: |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如何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下面我们通过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

张某、计某均为王某提供劳务,张某在劳务中驾驶铲车致使计某受伤。计某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王某承担责任,后计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约定王某赔偿计某10万余元。王某赔偿后,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张某给付追偿款10万余元。

诉讼中,张某抗辩认为其受王某指使驾驶铲车,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应以张某存在故意和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追偿金额以王某应赔偿计某的损失金额为限。张某未取得驾驶铲车资格,驾驶铲车中挂错挡位致使计某受伤,存在重大过失;王某未劝阻张某驾驶铲车,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不能向张某全额追偿。

经法官释明法理,最终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给付王某追偿款3万元。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一方应谨慎提供劳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劳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接受劳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责任编辑:吴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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