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均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劳动者主张其在时效期限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法官耐心释明法理,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承诺给付劳动者部分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
很多人知道诉讼时效,但对劳动仲裁时效了解不多。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一样,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对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已过抗辩的,当事人的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可能会面临“过期”的问题;主张权利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