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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引“涉企”纠纷,倾力调解促“案结事了”
作者:莫慧英  发布时间:2023-04-11 15:58: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间的合伙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庭退还原告保证金26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经营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前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人经营合同》,原告在东至县大渡口镇承包被告的快递业务。在此期间,原告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0元整。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合同保证金,但双方就合同有关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抗辩称原告尚欠其合同约定的未完成任务的罚款、系统使用费等费用,该项费用与保证金相抵后,自己并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因原告经营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还有其他生意合作,资金来往频繁,案涉款项金额一时无法厘清,双方争议较大,互不相让,一见面就易发生口角,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过庭审,考虑到案涉中小企业,一纸判决不利于化解矛盾。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决定再一次组织调解。此次调解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结合双方的证据材料,一点点厘清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分析利弊,反复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后,原被告当面将案涉款项进行清算,双方就尚欠款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退还原告保证金26000元。

东至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多措并举促进涉企纠纷快速化解,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吴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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