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皖1721刑初317号、318号、32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对被告人江利华、林兴益、步新建等人责令退赔判项进行执行,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诈骗案被害人开展信息登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30日。
二、登记对象:(2019)皖1721刑初317号、318号、326号刑事判决书(“微点金商城”“点金易购”“微点金在线”“点金财富”“金鑫易购”等)诈骗案的被害人。
三、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及平台注册信息等交易记录。
(三)收件信息:姓名、收件地址(详细到门牌号)。
(四)收款账户信息: 本人名下账号、开户行(具体到支行)。
四、登记方式
本次登记采取邮寄材料书面登记为主、现场登记为辅的方式。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安徽省东至县政务新区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闫法官收 电话: 0566-7028110,邮编:247200。
本次公告期结束后,本院将开展后续核实及资金清退工作,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