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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进群领礼品,你中招没?
作者:高昇  发布时间:2022-12-01 16:41:36 打印 字号: | |

扫个码,加个群,拉个人,就可以免费领礼品,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很吸引人?但是天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吗?动心了你就可能加入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吸粉引流群”!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这也是东至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受疫情影响,东至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和云上法庭分别对两案件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因经济窘迫产生了从事“地推”活动的想法。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张某仍然伙同被告人胡某在湖南、重庆、江西、安徽等地设点摆摊,利用小礼品诱骗他人扫上线提供的二维码,并要求扫码人进入微信群后拉足20人进群,随后群主将扫码人踢出微信群,张某即完成一单任务,微信群内诈骗分子再向群内成员推荐“赚钱秘籍”,引诱他人进行所谓“刷单返利”等业务。张某完成任务后,将微信群截图发至与上线联系的QQ群,进行结算,上线按照每单40至50元佣金折算成虚拟U币,通过某平台转账给张某。经查实,张某与胡某推广的微信群串联出我省范围内“刷单返利”类诈骗案件就有40余起,两人共获利8万余元。2022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与胡某在东至县城一菜市场从事“地推”活动时被东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为他人设立通讯群组、发布二维码信息,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张某、胡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是主犯,胡某系从犯。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扫码进群免费领礼品的行为只是拉人进群,自己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不是违法犯罪。但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即已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街边扫码免费领礼品需警惕,切勿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更不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责任编辑:吴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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