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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法院首例涉“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作者:叶宏开 莫慧英  发布时间:2019-10-30 22:44:59 打印 字号: | |

10月30日上午,东至县人民法院对徐美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美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同时,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5月15日到2017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徐美富利用担任东至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昭潭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对陈海兵、段又训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等规定程序处理或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案不受,有案不立,降格处理,充当了保护伞,造成龙泉镇、昭潭镇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以陈海兵、段又训等人不断做大成势、称霸一方,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3月到2015年12月,被告人徐美富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东至县森隆鑫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原料供应商李少青等人民币12万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美富以个人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在东至县龙泉镇街道投放零星游戏机的经营户刘钢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然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钢为了感谢被告人徐美富平日对其经营零星游戏机的关照以及想得到被告人徐美富对其经营大型游戏机店的允许,刘钢当着被告人徐美富的面将该借条撕毁。后被告人徐美富一直未将该款退还给刘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美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多次违规处置陈海兵、段又训等人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美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美富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陈海兵、段又训等人做大成势,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美富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积极退缴案涉受贿款,认罪悔罪,亦可对其所犯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莫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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