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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妇女同对待 村民街坊睦和谐
作者:张智平  发布时间:2016-01-12 16:12:23 打印 字号: | |

农村结婚女方户口随迁入男方村民组,女方能否享受到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女方迁出原有户口,未获得原所在地土地承包等生产资料,迁入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分配给女方。近日,东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甲村民组因其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并于2014年12月27日召开全体村民会议,一致同意按现有人口分配补偿款并登记成册发放到位(按人均62400元),但是却将原告程某及其儿子李某两人未予分配。程某及其子李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东至县尧渡镇人民政府与甲村民组签订征地协议,共征甲村民组土地284.92亩地,按36800元/亩进行土地补偿,共计征地费人民币10485056元。被征地284.92亩中,1981年和1994年已分配土地38亩、机动地18亩。2014年12月27日、28日,甲村民组就被征土地补偿款8424000元(约228.92亩征地款)如何分配召开社员会议,后决定按现有人口135人平均分配(不包括原告程某、李某),每人口获得62400元。

另查明:1992年程某的儿子李某在甲村民组出生,1993年程某从其原户口地迁出(未获得该村土地承包等生产资料),落户于甲村民组,李某随母亲程某入户。

承办法官认识到,若不能妥善处理好本案,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村民之间的和谐相处。故,承办法官多次找被告甲村民组组长等人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甲村民组组长,女方婚嫁迁入该村民组,已经丧失原户籍地的所有生产资料,若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女方,将可能侵害到妇女儿童的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经过耐心的劝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甲村民组愿意将土地补偿款分给两原告,本案得以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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