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利用他人泄私愤 放火投毒同获刑
作者:江兰  发布时间:2015-11-09 16:1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郭某某犯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某自幼双目失明,后以算命谋生。2012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因算命结识了杨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5月后,杨某某因故不再与被告人来往,郭某某认为自己前期对杨某某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和金钱,现杨某某对自己不理不睬,对杨某某产生了怨恨并逐渐有了报复杨某某的想法。被告人郭某某因自己双目失明、无法单独对杨某某实施报复行为,便想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因郭某某给陈某某家人算过命而认识,对郭某某十分信任)帮助自己实施报复行为。被告人郭某某对陈某某讲如果陈某某扳倒杨某某,陈某某自己的运气会变好,陈某某相信了郭某某的话。2014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和陈某某经事先商量由陈某某到杨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杨某某停在门口的马自达(三轮摩托车)的三个轮胎戳破并将马自达上的电线剪断,后陈某某又来到杨某某在县烟草公司食堂南边的人行横道,将杨某某家摆放水果摊位的四张桌子丢到尧渡河大坝下。之后陈某某回到租住房内打电话将上述事情告诉了郭某某。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二人经事先预谋和商量,又先后五次采取放火、投放除草剂农药的方法报复杨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采取放火、投放百草枯农药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郭某某系盲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减轻的主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东至法院

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城政务新区 

邮编:247200 

电子邮箱:dzrmfy@163.com 

诉讼服务中心:0566-7028151 

执行指挥中心:0566-7028110 

办公联系电话:0566-7028186 

投诉举报电话:0566-7028133